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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商设计师 劳动者权益小课堂|@职场人 千万别因“吐槽一时爽”惹上官司

电商设计师 劳动者权益小课堂|@职场人 千万别因“吐槽一时爽”惹上官司

劳动者权益小课堂电商设计师

原标题:@职场人 千万别因“吐槽一时爽”惹上官司

讲法律知识,解劳动者心忧,这里是劳动者权益小课堂。

近年来,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工作产生争议后,其中一方在网络中发表不当言论引发名誉权纠纷的案件时有发生。来看下面两个案例。

李嘉是某人力资源公司员工,被派遣至一家文化公司工作。李嘉提出离职后,自认为就离职补偿一事未与文化公司谈妥,便申请了劳动仲裁。仲裁开庭当日,李嘉无故不到庭,被仲裁机构按撤回仲裁申请进行处理。不久后,李嘉在多个社交平台上发表含有侮辱性言辞的不实信息,相关言论均指向该文化公司。文化公司将李嘉告上法庭,起诉其侵犯了公司的名誉权。

法院认为,在文化公司未被认定存在违规行为且其个人并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,李嘉发布的言论构成诽谤,侵犯了文化公司的名誉权。最终,法院判决李嘉删除涉案言论,并在多个社交媒体平台向文化公司公开赔礼道歉。

在另一起案件中,某科技公司销售员王亮因其在职期间,所在门店存在货物丢失情况。该公司认为电商设计师,王亮私自拿取了公司物品,因此在数十人的公司微信群中发布加盖公章的公告截图,称王亮因涉嫌盗窃公司门店财物且数额巨大已被开除并被警方立案。王亮将科技公司诉至法院。

最终,兼职美工法院认定科技公司侵害了王亮的名誉权,判决其向王亮书面致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元。

这两起案例给我们什么启示呢?来听听法官怎么说。

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院执行局法官助理 刘鹏

劳资双方的名誉权纠纷一般源于劳动争议,往往初始的劳动争议才刚刚发生或悬而未决,其中一方就公开发布贬低对方的侵权言论进而引发次生纠纷,使双方反复涉诉,不仅加剧了双方的矛盾,还增加了双方的诉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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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,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,此处的民事主体既包括自然人,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。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。因此,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,抑或是同事之间,其发表侵权言论致另一方社会评价降低,都要承担后果,而任何一方名誉被侵害,都有权主张维护自身权利。

在社交媒体发声应当注意方式,确保在言论属实、有证据证明且用语妥当、不存在侮辱及诽谤成分的基础上发表关于他人的观点,避免因措辞不当、无端猜想而侵犯他人名誉权。

本期小课堂就到这里了,下期见。

监制 赵洁

策划 张伟杰

撰稿 周倩

主持 李逸萌

制作 窦菲涛电商设计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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